单一原材料生成多种产品的增值比例如何计算,对企业产地证申报和签证最有利?
在原产地标准中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是判定其原产地的依据。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有税号改变标准、增值标准、特定生产加工工序标准以及上述各项的组合。其中,由于增值标准制订比较容易,我国已签订的12个自贸协定中均涉及增值标准,其中亚太贸易协定和中巴自贸区全部产品为增值标准,中国-东盟自贸区绝大部分产品适用增值标准。现以大豆产品为例,看看这种单一原材料生成多种产品的增值比例如何计算对企业产地证申报和签证最有利?
原产地标准怎么算?
例某粮油公司进口美洲大豆价格美元/吨,国际市场上豆油离岸价格美元/吨,豆粕离岸价格美元/吨。每吨大豆中出产0.吨豆油和0.78吨豆粕,损耗和其他副产品价值忽略不计。该公司加工大豆后,出口豆油到越南,申请出具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FROME。
为此需要计算豆油的增值率,以判断豆油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标准——“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应少于40%。”
其计算公式如下:
(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材料+不明原产地的材料价值)/离岸价格×%60%
在实际工作中,不同人员使用不同的计算方式:
1、简单套用多种原材料生成单一产品的常规计算方法:
(1)生产一吨豆油,使用的大豆数量为:1/0.=5.13吨。
(2)豆油中含有的进口比例为:(5.13×)/×%=%60%。
(3)根据上述计算,产品不符合原产地标准,不能办理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2、粮油公司的计算方式:
(1)每吨大豆中含有0.豆油和0.78吨粕,每吨大豆中豆油的价值是:×0.=美元。
(2)豆油的离岸价格是美元/吨,上述大豆中19.5%的豆油如果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可以销售价值为:0.×=美元。
(3)加工1吨大豆得到0.吨豆油,如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后,它的增值为:-=61美元。
(4)上述大豆加工在中国境内完成,所以增值部份属于“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它的增值率为:61/×%=58%。
(5)根据“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应少于40%”的规定,上述豆油增值58%大于40%,可以直接判定加工进口大豆得到的豆油原产于中国,因此可以办理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3、根据收入比例分配成本的计算方式:
(1)总权数=豆油0.吨×其平均价格+豆粕0.78吨×其平均价格=0.×+0.78×=+=美元
(2)豆油分配系数=豆油0.吨×其平均价格/总权数=/=27%
(3)1吨进口大豆所产出豆油的原料成本=大豆成本×豆油分配系数=×27%=美元
(4)上述豆油中含有的进口大豆比例为:/*%=87%60%。
(5)根据上述计算,产品不符合原产地标准,不能办理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方式1中计算的进口价值比例居然超出了%,显然是没有考虑到在大豆加工成豆油时,豆油不是唯一产品。
方式2在计算原料价值的时候,不是算的大豆的价值,而是把豆油的价值从大豆里面分离出来作为原料价值,思路是对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大豆中19.5%的豆油不是价值,而是数量。
方式3借鉴了产品成本核算的“按产品的销售收入所占的比重进行成本分摊”原则,首先计算收入总权数,然后计算豆油的分配系数,之后根据分配系数进行成本分摊,计算出豆油的原料成本,进而计算出成品的进口比例,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增值标准。该方法计算出的不同成品中所含某种原料的价值比例是一个固定值,即总投入原料价值与总产出价值之比。
如果生产中使用来源不同的原料,只需计算进口原料价值与总产出价值之比。例如上述豆油的生产中使用40%的国产大豆和60%的进口大豆,价格分别为美元/吨和美元/吨,其他条件不变,则成品中进口比例为:(*60%)/=53%,进口比例小于60%,此时即可以办理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
根据上述分析,只有方式3是合理的计算方式。可见,针对单一原材料生成多种产品情形下,计算增值比例不能像方式1中简单的套用公式,而应该依据多种产品的销售收入或成本收入进行成本分摊,即某种原料的价值比例为该原料的投入价值与总产出价值之比。
企业能用哪些原产地标准?
大豆的HS编码为,豆粕的HS编码为,豆油的HS编码为。根据豆油的生产工艺和流程看,从大豆到豆油,需要专门的设备,经过了一系列复杂工艺流程,与原材料“大豆”相比,制成品“豆油和豆粕”属于具有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和用途的新产品。这样的加工在直观感觉应该属于满足“实质性加工”的,应该具有加工地的经济国籍。
但由于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加工”是为了享受双方相互的优惠关税而经双方谈判而定的,并不能仅仅依据直观感觉。我国所涉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对于豆油和豆粕原产地标准具体对比如下表。
我国所涉自贸区对于豆油和豆粕原产地标准对比表
自贸区名称
豆油原产地标准
豆粕原产地标准
东盟
区域价值成分40%
区域价值成分40%
巴基斯坦
区域价值成分40%
区域价值成分40%
新加坡
区域价值成分40%
区域价值成分40%
亚太贸易协定
区域价值成分45%
区域价值成分45%
秘鲁
章改变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不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只要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
新西兰
章改变
品目改变
智利
章改变
区域价值成分50%
哥斯达黎加
章改变,但12章除外
章改变
瑞士
完全获得
品目改变
冰岛
完全获得
章改变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原产地标准分为三类:
1、完全获得,只允许使用国产大豆,如瑞士、冰岛,此类标准最为严格。作为全球最大的大豆进口国,我国每年从阿根廷和巴西进口大量的大豆,相比进口转基因大豆,国内非转基因大豆价格高,制油率还低,没有竞争优势,但由于农业生产涉及到国家战略安全,我国应维护一定的非转基因大豆种植面积。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原产地标准要求在中国种植收获,并没有对种子来源的限制,一旦我国允许种植转基因大豆,该标准就失去了对我国非转基因大豆的支持。
2、章改变或品目改变,允许全部使用进口大豆,如智利、新西兰,此类标准最为宽松。
3、区域价值成分,一般根据案例中的价格体现,可以使用部分进口大豆,如东盟,此类标准的严格度介于上述两类之间。但由于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的质疑,许多国家均要求在商品标签中注明转基因或非转基因产品,在工厂的实际加工中,混合用料的可能性很低,因此该标准也是限制进口大豆作为原料的。
通过对比分析不同自贸区的原产地标准,建议生产企业可以依据原产地标准,根据出口目标市场的不同,提前安排原材料的使用,从而享受进口的自贸区优惠关税。
文/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丁长影
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孟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徐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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